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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界焦点!湖南星宇集团该赔付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了


(资料图片)

2019年9月15日,我方作为买受人,与出卖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(预售)》,购买商品房壹套,合同约定:“该套商品房位于平江县新城区百花台东路星宇总部国际小区第7幢X层XXX号,出卖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2021年1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套商品房。”

然而,自双方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(预售)》之日起至2021年5月1日,出卖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才启动房屋交付程序。并且,经过我方买受人现场实地查勘发现:该套商品房存在一系列质量安全问题,包括但不限于:1.上下楼面板存在多处长条龟形裂缝,遍布于客厅、卧室等部位,且与墙角呈现45°角;2.上下楼及墙面渗漏水;3.其它问题。上述问题买受人均已完成取证并卷宗在案。同时,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,所在小区配套公共设施没有按时如期竣工,燃气水电没有完全入户,并未达到房屋交付条件,双方由此开始协商谈判。

2021年9月1日,经过多次协商,买受人和出卖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调解协议,双方一致同意:1.对该套商品房存在的一系列质量安全问题进行第三方独立检测鉴定;2.根据检测鉴定报告,对该套商品房进行工程质量整改加固;3.买受人对出卖人依法索赔追偿。

经过监管部门切实履职,在我方买受人坚持不懈的督促下,出卖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调解协议,部分履行了检测鉴定和整改加固的义务,直至2023年5月29日,尚未完成工程质量整改加固的验收环节。

时至今日,距离出卖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强行、擅自设定的房屋交付时间2021年5月1日,也已经过去了2年多时间。根据买受人和出卖人双方签订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(预售)》条款约定,由于出卖人的过错,导致商品房延迟交付,实际上仍然尚未交付,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,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赔付相应的违约金。

我方买受人对此表明严正立场,特敦促出卖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,按照2021年9月1日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,依法依规落实调解协议事项,我方买受人将进一步跟进事态发展,对出卖人湖南星宇集团有限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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