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顺义一名男孩骑车出小区时,被停车场自动道闸杆砸伤,家长以男孩为原告起诉物业公司索赔后,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,男孩所受损害后果应由其及监护人自行承担,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 法官介绍,物业公司作为民事主体,对治安、消防等安全事故的控制能力有限,并非只要出现安全事故物业公司就当然承担侵权责任。
事故发生在2022年8月,12岁的小威骑儿童自行车出某小区时,被停车场落下的自动道闸杆砸中头部摔倒,手部胳膊肘及腿部膝盖部摔伤出血。因与物业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,小威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、营养费、护理费、后续治疗费、交通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万余元。
物业公司不同意赔偿。该公司认为,事发时小威已年满12周岁,已经具备了基本的风险防范意识,小威损害结果的产生是其没有走供行人通过的人行道、其监护人也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所导致,与物业公司无关。
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?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,当时,小威骑自行车从停车场机动车道出口驶出时,未注意到正在落下的自动道闸杆,被砸到头部摔倒在地受伤。事发时,自动闸机运行正常,停车场出口已将机动车行车区域和非机动车、人行区域进行了隔离,设置了指示牌,小威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此事件中存在违法过错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小威事发时已经年满12周岁,其对骑自行车时应分道行驶,注意交通安全,具有相应的认知,但其擅自从机动车行车区域驶出,且未注意到落下的自动道闸杆是其受伤的根本原因。小威的父母作为监护人,疏于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。小威所受损害后果应由其及监护人自行承担。最终,顺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威的全部诉讼请求。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:“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但法官表示,物业公司作为民事主体,对治安、消防等安全事故的控制能力有限,并非只要出现安全事故物业公司就当然承担侵权责任。
法官认为,对于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应结合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、事故的急难险重程度、与物业公司资质相匹配的专业管理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。“本案中,物业公司作为该停车场的管理者,已将停车场出口的机动车行车区域和非机动车、人行区域进行了隔离,并设置了相关指示牌,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,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。”
法官提醒家长们,一定要时刻关注孩子的出行安全,也要让孩子遵守交通规则,学会自我保护。
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| 记者 徐慧瑶
编辑 匡峰